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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拆除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上訴人
陸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卿、羅宏源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原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7,920元,並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591號廢棄原裁定,另為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66,785元確定,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建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