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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訴人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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