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9號
- 上訴人
-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同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玉英因99年度訴字第17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以被上訴人起訴當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782計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上訴人已繳納12,720元,尚欠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