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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原告
劉廣益
訴訟代理人
蔡哲雄
被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劉廣益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提出委任,是原告於該期日並應提出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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