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 原告
- 劉廣益
- 訴訟代理人
- 蔡哲雄
- 被告
-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葉海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劉廣益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提出委任,是原告於該期日並應提出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