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玉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蘇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聰亮等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5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