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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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