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40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丁○○、戊○○、丙○○、乙○○、己○○因99年訴字第20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另請求登報及網路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總計應徵裁判費陸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