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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1,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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