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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原告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周東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212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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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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