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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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