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1號
- 上訴人
- 金威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31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元(以起訴時美金匯率32.199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