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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被告
業舜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綉綪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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