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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鳳樺
聲請人
即原告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葦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 款,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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