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有該院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