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6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耀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