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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6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賴秀蘭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68號

原告
甲○○
被告
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耀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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