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1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捷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