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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15號

原告
甲○○
被告
捷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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