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8號
- 原告
- 台灣傳播媒體工作人員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黑皮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收支明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