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9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琪
- 被告
- 晟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玉玲
- 被告
- 劉正信
- 被告
- 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莉雯
- 被告
- 金佳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附附表一、二應更正如後附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計 息 本 金 │ 利息 │ 違約金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 │逾期在6個月內以 │ ├──────┼─────┼─────┼──────┤前開利率10%計算 │ │114萬4,012元│自99.6.19 │3.95% │自99.7.14起 │,逾期超過6個月 │ │ │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 │以前開利率20%計 │ │ │止 │ │ │算。 │ └──────┴─────┴─────┴──────┴────────┘ 附表二: ┌──────┬────────────┬───────────┬────────┐ │計 息 本 金 │ 利息 │ 違約金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 │ │ ├──────┼──────┼─────┼───────────┤ │ │ 71萬元 │自99.6.23起 │3.95% │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以 │ │ 73萬元 │自99.6.15起 │3.95% │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計算 │ │ │至清償日止 │ │ │,逾期超過6個月 │ ├──────┼──────┼─────┼───────────┤以前開利率20%計 │ │ 71萬元 │自99.6.22起 │3.95% │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 │算。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48萬元 │自99.6.4起至│3.95% │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 │ │ 72萬元 │自99.6.3起至│3.95% │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 │合計本金:335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