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29號
- 原告
- 寶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日裁定命原告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 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