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袋貴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9 月9 日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 :32.74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92 萬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