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0號
- 上訴人
- 王普生
- 被上訴人
- 王婕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文蜀萍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