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歐陽漢菁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5號

原告
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查原告起訴據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 元。

㈡提出被告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暨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原告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張詩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