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4號
- 原告
- 蕭福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尚澤律師
- 被告
-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曲德祥
- 訴訟代理人
- 沈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