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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4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4號

原告
蕭福成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
被告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曲德祥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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