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6號上 訴 人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4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7,68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