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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7號

確認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麗間因99年度訴字第4567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