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麗間因99年度訴字第4567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