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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原告
許芷蘅
原告
汪島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汪若愚
被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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