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孫寧生、劉信雄
- 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6號原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林殷廷律師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雄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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