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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35號

原告
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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