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31號
- 上訴人
- 黃瑩斌
- 被上訴人
- 紀欣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931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 萬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3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931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 萬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