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38號
- 上訴人
- 張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編號31號、7 號、28號法警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49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65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 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6,1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