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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38號

上訴人
張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編號31號、7 號、28號法警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49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65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 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6,1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3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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