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 原 告
-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則彬
- 訴訟代理人
- 蕭俊龍律師
- 被 告
-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訴訟代理人
- 蘇芃律師
- 余淑杏律師
-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