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蔡則彬、嚴凱泰
- 原告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5號原 告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則彬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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