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20號
- 抗告人
- 蔡徐金泉即峰億企業社
- 相對人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相對人
-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