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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66號

原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訴訟代理人
謝秝蓁
被告
臺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
被告
陳卿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7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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