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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7號

返還委任契約受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7號

上訴人
玉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佩芬

      鍾青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樺居室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377號請求返還委任契約受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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