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 原告
-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廷
- 訴訟代理人
-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點交等義務等事件,原告雖已依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13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按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亦具狀陳稱系爭停車位每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價為200萬元,每月租金1,000元,共有37個車位,然迄未提出鑑價報告,以確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仍無法核定真正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民國99年6月21日)市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