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履行點交等義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原告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廷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點交等義務等事件,原告雖已依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13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按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亦具狀陳稱系爭停車位每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價為200萬元,每月租金1,000元,共有37個車位,然迄未提出鑑價報告,以確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仍無法核定真正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民國99年6月21日)市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