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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01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1號

原告
魏秀美
被告
和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街106巷43號1樓,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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