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18號
- 原告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 法定代理人
- 賴安國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仁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兼
- 訴訟代理人
- 徐敏健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 被告
-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振江
- 訴訟代理人
- 鄭懷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琬渝律師
- 巷42號
- 巷4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為訴之追加,然就追加部分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述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8,715元,尚應補繳新臺幣8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