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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告
科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學常
訴訟代理人
鍾依樺

      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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