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 原告
- 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朱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 被告
- 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曜地
- 訴訟代理人
- 洪紹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家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沛頌 住臺北市○○區○○路○段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