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賴秀蘭
- 當事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0號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劉瑞明 被 告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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