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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松鈞羅郁婷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熊清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益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松鈞

法官 羅郁婷

法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