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熊清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益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益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7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