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俐怡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553元【(53,000元×12×10)+435,953元=6,79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