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葉軍宏
- 被告德蕙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俐怡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553元【(53,000元×12×10)+435, 953元=6,79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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