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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
    葉軍宏

  • 被告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軍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俐怡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6,553元【(53,000元×12×10)+435, 953元=6,79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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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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