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7號
- 原告
- 正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參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參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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