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崇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貳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