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貳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