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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原告
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洋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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