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