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
- 原告
-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瑞浩
- 被告
- 張修明
- 被告
- 張雨田
- 被告
- 張秀政
- 被告
-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青
- 被告
- 張益周
- 訴訟代理人
- 吳正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馬來西亞富商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