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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華
法定代理人
林家茂
法定代理人
陳昭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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