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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張松鈞陳杰正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原告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複代理人
鄭馨芝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明添律師
被告
王平芬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告
洪至呈原名洪志修.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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