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至呈(原名洪志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凱弘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